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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一直非常关心、重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这些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于确保每一个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从1999年起,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贷、助、补、减”的政策获得资助资金外,还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予以补贴。
助学贷款又分学生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贷款。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而由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由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1)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的条件是:
①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②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③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2)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其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3)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考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是: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②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③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⑤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程序
借款人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后 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学生的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送交银行指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审查;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送交申请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及有关机构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送交银行;银行审核、审批后,通知合格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须按照约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与银行签定合同;银行放款。
(3)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