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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新《 公务员 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行十多年的 公务员 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上作了全面的完善。 一、法官检察官纳入 公务员 范围 草案将 公务员 范围表述为:“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取得 公务员 身份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为了保证 公务员 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草案规定了取得 公务员 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我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年满 18 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份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和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驻外外交机构 公务员 分等衔级 暂行条例把 公务员 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 公务员 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四、定期考核分为四个等次 暂行条例将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为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草案增加了一个考核等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 公务员 职务、职级、工资以及 公务员 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 公务员 禁止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草案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将 公务员 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六、对回避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对 公务员 回避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务员 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 担任县、乡级机关及部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七、旷工 15 天予以辞退 草案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辞职辞退制度,对 公务员 不得辞去公职、辞退 公务员 以及不得辞退 公务员 的情形作了规定。 八、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由 公务员 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聘任制 公务员 等有关人员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实行职位聘任制的 公务员 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建立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制度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十、工作年限满 30 年可提前退休 草案规定, 公务员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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